为了维护和顺古镇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改善古镇交通环境,提升景区旅游品质,促进和顺古镇旅游业持续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实行机动车辆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准入区域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含和顺镇水碓村、十字路村村(居)民生活区域范围。
二、实行准入车辆
进入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含取得机动车牌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道路车辆和取得特种设备牌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非道路车辆)。
三、实行准入条件
(一)进入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车辆停放所需的相对固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属的停车位条件,实行一车一位,并取得“车辆准入证”,出入卡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或者置于车辆显著位置。
(二)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牌证或者特种设备牌证以及“车辆准入证”,并根据道路条件和实际需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三)未取得“车辆准入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应急救灾等特种车辆除外。
(四)准许进入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的机动车辆,只能在指定时段出入,紧急情况除外。
(五)准许进入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运营的未取得机动车牌证的道路车辆和未取得特种设备牌证的旅游观光车辆(非道路车辆),2026年3月20日前,请所有人主动将车辆驶出核心保护区,不得上道路行驶和从事营运。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实行机动车辆准入制度区域示意图

腾冲市公安局
腾冲市市场监管局
腾冲市消防救援局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腾冲市和顺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文章来源:腾冲发布